《 買房子如何節稅 》 二間不動產的自用住宅稅率問題
請教各位高手我有二間房子是買在太太名下,分別是在永和和新店。日後全家會搬到新店,但永和就成了空戶。家中直系長輩因故無法遷入永和,小孩因為學區問題無法將戶籍留在永和。請問太太戶籍留在永和當戶長,我則當新店新家的戶長,這樣是否符合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的規定呢?請各位達人指點迷津,謝謝!
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29條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,在本條例區域內申報一處以上之自用住宅用地時,依 平均地權條例 第20條第3項認定1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順序如下:
1. 土地所有權人之戶籍所在地。
2. 配偶之戶籍所在地。
3. 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之戶籍所在地。前項土地所有權人之配偶以其所有土地申報自用住宅用地者,以夫之戶籍所在地為準,贅夫以妻之戶籍所在地為準。但約定以妻或贅夫之戶籍所在地為其戶籍所在地者,從其約定。
第一項第三款戶籍所在地之認定順序,依長幼次序定之。符合條件:
u 辦竣戶籍登記:符合自用住宅最基本的條件為您本人、配偶或直系親屬要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。許多父母效法古代的孟母三遷,為了讓小孩越區就讀,將戶籍遷出,這樣就無法適用。如果您曾在9月22日以前將戶籍遷出又遷回,則必須再重新申請。
u 沒有出租或營業:地上房屋必須為本人、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,而且沒有出租或營業,如果房子有部分作營業使用,仍可以申請部分自用,也就是營業部分按一般稅率課稅,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部分按優惠稅率課稅。
u 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3公畝、非都市土地不超過7公畝: 符合自用住宅的都市土地最多約90.75坪,非都市土地最多約211.75坪。
u 如何突破「一處」:稅法雖規定您本人、配偶及未成年的直系親屬的自用住宅只能一處,但如果您擁有2處以上的住宅時,仍可一處以本人、配偶或未成年的子女設籍,第2、3…處以利用成年子女、祖父母、父母、岳父母等其中一人辦竣戶籍登記,您還是可擁有2處以上的自用住宅。
u 選擇最有利的一處適用優惠稅率 :家裏人口簡單,沒有辦法同時在多處設立戶籍,那戶籍就要選擇設在地價最高的那一處申請自用住宅用地,節稅效果最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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