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買房子如何節稅收了斡旋金過了七日簽約期賣方如何處理

請您看簽斡旋金時合約條款是否可以延長,否則可以沒收斡旋金總成交價3%如果未超過時,全數沒收斡旋金哦!
成屋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,內政部公告的斡旋金審閱期間至少為5日,而消費者與仲介公司訂立之委託銷售契約,則至少為3日。因此,若建商或仲介公司違反規定,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。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。付斡旋金或定金時應注意事項: 1.看了喜歡的房子在付斡旋金定金之前,一定要先審閱房屋仲介公司提供的不動產說明書,內容包括土地權狀影本、謄本及建物權狀影本、謄本、建物平面圖、地籍圖…等相關資料,以確認產權狀態是否抵押設定、假扣押、處分以及真正坪數、屋齡…是否有加蓋及位於工業區或位於道路預定地…等,以確保自己權益。
2. 確認收受定金者是否為所有權人或有代理權的代理人。3.付斡旋金或定金時需詳細審閱內容,且必需訂立明確的簽約時間及簽約地點、付款條件、附贈之設備及其他雙方約定之事項。4.應事先了解房仲公司是否有提供漏水保固、付款保証、代書審查、產權調查,免費代辦申請房地優惠稅率、節稅服務以及收費方式等。5. 應在斡旋解除條款內註明,若房屋不賣多久期間內需退還,及屋主收了款項反悔不賣應賠償2倍斡旋金、定金金額。
使用斡旋金或要約書之注意事項1.在付斡旋金之前,買方應進一步確認房屋的產權資料、賣方條件(如標的物現況說明書)、買方條件(如是否符合重購退稅條件)及付款條件(如賣方售價、貸款方式)。2.斡旋期間一般以三到七天為限,屆時仍未談成可再延期,斡旋之有效期限必須在約定條文中確定。3.當斡旋不成時應在期限到達後三日內無息退還,業者不可用任何名義扣取「手續費」、「車馬費」等費用,可要求業者在合約書中載明,目前是以付款保證制度來保障買方支付斡旋金之安全。4.斡旋金金額在十萬元以內可使用現金,十萬元以上最好使用台支或個人支票,抬頭以屋主做為指定人,並在支票上註明禁止背書轉讓。5.應在斡旋解除條款中註明,若屋主不賣,多久以內須退還,及屋主收了反悔不賣應賠償2倍斡旋金、定金金額。 所謂斡旋金:
  買房子,沒有不討價還價的,可是房子的交易金額龐大,買方難免猶豫,仲介公司為確認買方購屋意願並保障買賣雙方權益,仲介公司發展出斡旋金制度。「斡旋金」係指買賣雙方關於不動產標的價額意見尚有差距,暫時不能達成共識,但雙方仍有協調一致之可能時,由買方提出部分價金,交由仲介公司作為協調之擔保,以示其購買意願。依一般民間交易習慣,斡旋金為「請求中間人代為奔走協調所需之費用」,且以達成買方要求之任務為必要條件,否則斡旋金必須退還。當買賣雙方達成價格上之共識時,斡旋金即轉變成買賣價金之一部分,接著買賣雙方即正式會面簽定買賣契約。


斡旋金轉定後,買賣雙方若反悔,將有違約罰則的問題,多數係採取「買方違約賣方沒收定金、賣方違約應加倍返還買方定金」方式處置;即使是選擇不必先掏錢的「內政部版要約書」,違約時亦有罰則規定,主要為「買賣方可請求違約方給付成交價3%之違約金」。不成交時,斡旋金如何處理:若在斡旋期限內,賣方反悔不出售時,仲介公司應將斡旋金全數無息返還,不得收取服務費;至於買方在斡旋期間內反悔終止斡旋時
,斡旋金常會有3到5天的斡旋期限,期限一到,契約當然失效,固無問題,惟買方於期限內後悔不買時,宜類推適用民法委託契約之規定,委託即便訂有期限,委託人也得隨時終止委託。
換言之,付斡旋金後,在賣方未簽收斡旋金前,買方還是可以主張不買,只不過必須考量是否須賠償仲介公司及賣方的損失,這些問題看簽斡旋金時條款也必須一併要注意哦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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